倘若存在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要件,即构成该罪名成立的可能性;
然而,在案件中涉及到的资金流转数量未达至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和违法所得额1万元以上,尚未达到现行法律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门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可能并不会被判定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更多的具体情况分析或者涉案人员所获得的收益数额。一般而言,此类案件的判决通常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
然而,对于初次犯罪且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退还赃款的涉案人员,可以考虑在上述基础上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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