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是否会从其他银行卡中进行扣款这一问题,主要基于其逾期的严重程度,我们可以分成两类情况来看待:
首先,关于是否会被扣钱这个问题,尽管依据信用卡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未能如期偿还银行所发放的信用卡债务,银行有权扣除该持卡人在同一银行名下的借记卡内的资金以用于还款,但是如果发生逾期的期限较短,且并非恶意违约,能够积极向银行相关部门坦诚自身状况,并尽快偿还原有的欠款,这种情况便无需过于担心。
总而言之,只要逾期时限未超过三个月,且逾期之后持有还款意向,并不逃避银行的追债行动,在尚未被银行正式提起诉讼或报案的情况下,银行原则上不会直接从该名持卡人名下的银行卡内实施扣款操作,同时他们亦无权查询和执行处于他行名下的银行卡。
其次,对于那些逾期情节较为严重,尤其是逾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经由银行进行了至少两个有效的催收步骤,欠款本金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况,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恶意透支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此银行将以信用卡欺诈的名义对其发起诉讼,一旦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则可能依照银行的申请,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进行冻结操作,以此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然而,通常情况下,第一步会先冻结信用卡发卡行所在同行的银行卡账户,若该银行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欠款,甚至无法全额偿付,那么后续行动可能会涉及到其他银行的银行卡账户,届时将会从这些账户中划拨款项用于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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