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二、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一)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四)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法[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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