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依法进行补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结束尚未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或者已依法选举但因故未能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继续担任,直至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证书》换发或延期手续,并按上述要求调整《证书》中有关事项。
二、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地址是怎样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地址(住所)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址,有多个办公场所的为其主要办公场所的地址。居民委员会的地址应具体到门牌号,村民委员会的地址如有门牌号的应具体到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可具体到村组,并可标明相对于附近主要地理实体的方位距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地址(住所)变化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并按上述要求换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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