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之债的处理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双方互相完成债务的履行以使得债务得以消除;
二是向对方提出抵销请求。
在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设定了如下规则,即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均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行使权利,将其自身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然而,若依据债务的本质特性或经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协议,抑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该债务不符合进行抵销的要求,则应当予以排除在外。
对于希望主张抵销权的当事人来说,应当依法按时地通知对方。
一旦该通知抵达至对方之处,便产生效力。
抵销行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或设立有限期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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