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和绑架罪同属于非法剥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是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完全一样,在非法拘禁中,犯罪人一般以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为主,而在绑架罪中,犯罪分子则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权为手段非法获得他人财物,以侵犯财物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的法律中,非法拘禁他人以达到索要债权的目的的犯罪行为同属于非法拘禁,而不属于绑架。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欠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能吸收强奸罪吗
绑架罪不能吸收强奸罪,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从绑架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看,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
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奸淫被绑架人的行为,行为人追求的有二个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财物,另一是奸淫妇女。行为人的二种目的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二罪无法相互吸收。
因此,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不应以一罪处罚,而应认定绑架罪和强奸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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