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明文规定,若行为人由于过失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应依法对此负起侵权责任。
换言之,针对此类情形,如若路边开门导致电动自行车意外跌落受伤,则可初步推断为开门者存在过错,除非开门者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确实无过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在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时,应赔偿的各类费用范围。
因此,倘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因路边开门者的过失而遭受伤害,开门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依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若路边开门行为确实引发电动自行车跌落受伤事件,且开门者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那么开门者很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按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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