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6 22:44:36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权代理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如下:

1、该无权代理合同若经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的,则合同对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在代理人追认前及时撤销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有无权代理行为。

2、本人没有行使追认权。

3、相对人没有撤回其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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