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屋产权证不是法定必要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官方证明,无需向其他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只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包括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才会要求向产权人发放房地产登记证。在这些情况下,房地产登记证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并加盖登记专用章,申请人无需准备。此外,房屋所有权等级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登记机构出具查询后的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房地产登记制度实施前由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制度实施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有哪些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地受理。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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