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均享有撤销请求权。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劣势,签订合同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首先,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显失公平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失均衡。学说上称为客观要件。第二,须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势。学说上称为主观要件。其法律效果为可撤销,法律赋予因法律行为显失公平而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
因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具体的表现: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第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无经验,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的法律情形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即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示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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