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纠纷中,实际出资人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依靠的关键证据是双方之间书面股东代持协议。那么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如隐名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对名义股东有较大控制力、对股权代持进行了特殊安排的,即使双方未订立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对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仅凭向显名股东的汇款凭据无法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确认股东资格。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资金往来背后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成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补充:
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仅仅根据汇款凭据判断当时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于公司出资或公司增资的款项,汇款是必须写清楚用途,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时,产生该资金性质的争议。
还是要提醒大家,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如名义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等等,如确需代持股权,务必小心谨慎,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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