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各地在向省国土厅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否则省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近日省国土厅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今后征(用)地申请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市、县国土部门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日后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预存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用,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还应包括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照征收土地面积提取的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的资金。
预存征地补偿款将实施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补偿款不得混用。征收土地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从专户中依法拨付征地补偿款,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补偿款将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补偿款在预存期间的利息,归缴款单位所有,一并计入补偿款管理,在补偿程序完成后有余额的,也将退回原缴款单位。
全文4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