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医疗事故补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年,对不满十六周年的,年龄每小。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决定标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