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发回重审
(一)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经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违反《若干意见》规定的法定程序,即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唤作出缺席判决的,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书记员应当回避,或者不开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第一、二审原判的当事人遗漏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限制再审次数,避免连续上诉循环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指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二审法院作出,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责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再审法院也可以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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