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时间:2023-05-06 17:45:35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除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并且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也是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其中,提存人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提存机关主要是指公证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提存受领人是债权人或者能进行受领的第三人。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无效债权不能履行,当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债务虽然有效,但未届履行期时,债务人也不能提存,否则就属于提前履行,构成违约。

(三)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三、提存公证是什么意思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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