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4-06 15:23:15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省征地补偿为: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山东省就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结合山东省目前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情况,为保证价格的前后衔接,确定本轮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保持总体稳定,略有上调。通过对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周边省份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水平、农业收入变化水平、历次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等情况的分析测算,原则上各县(市、区)区片地价上调幅度控制在20%~50%范围内,调整后全省最低区片地价为6万元/亩。具体区域的上调比例,由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测算确定。

一、建设征地的要求

(一)征用、划拨耕地(园地、藕塘、鱼塘、苇塘、苗圃、速生丰产林,视同耕地,下同)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划拨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划拨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划拨五十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征用省辖市所在市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划拨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行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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