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共同债务,共同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避免很多纠纷。通常基本判断规则离不开以下四点,如果能够同时满足这几点,也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体:夫或者妻,夫与妻是具有身份意义上的主体;
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和第一点也是相互对应的,夫或者妻的这种身份也是有这种“期间”来确定的;
名义:以个人名义,当然这种所谓的一个人的名义也应该是以夫或者妻的名义进行的,在法律上,“名义”是很关键的,像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以及冒名行为,就是“名”与“实”之间的关系来划定的。
目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这种负债应当具有极强的目的性。
一、丈夫欠的债,妻子该一起还吗
1、丈夫欠的债如果是在结婚之前欠的,并且也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婚后老婆是没有偿还义务的。
2、而在结婚之后才欠债的,此时如果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投资经营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要求另一方来承担。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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