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若有一方主张离婚但遭另一方反对的情况下,希望结束这段婚姻的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接到起诉之后,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将会针对这对结婚伴侣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当前夫妻之间的互动以及是否仍有和好的可能性等多个层面展开深入的法庭调查与全面的分析研究,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接下来,法院会结合所调查到的所有相关证据,依法对这对夫妇的感情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于各种事实真相。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这对伉俪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存,那么无论被告方是否愿意同意离婚,都应该得到支持,即实现离婚的合法化。
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如果被告方对首次提出离婚的原告坚决表示不同意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出现诸如家庭暴力或者重婚等法定情形可以直接证明其夫妻情感破裂的重大事件时,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判决,即不会给出离婚裁决,除非原告诉请撤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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