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机关接受行政审判监督是由行政审判的职能和行政行为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权力具有自我扩张性和他律性。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制约,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走向腐败。法律的基本作用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更应受到约束和限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讲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有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法办事。因此,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司法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是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一种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十分重要: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二是为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三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四是人民法院不直接行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由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有效地化解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接受行政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不少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突出表现在:认为行政机关当被告不光彩,对行政诉讼案件漠不关心,消极应付,不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诉水平低,不按法定时限要求提供证据和答辩。有的行政机关提出无讼目标,不允许本单位有诉讼案件,发生诉讼案件就认为是执法水平不高。为了实现无讼,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甚至压制公民诉讼,违法处分行政权益,采用非法律手段摆平。如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规定,撤消原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为被告,为了不当被告,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不纠正。有的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的事项既不肯定答复,也不否定答复,还不出具受理与否的凭证,公民因缺少必要证据难以启动诉讼程序。有的行政机关不是把功夫下在执法过程中,而是下在诉讼中,一旦发生诉讼案件,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请客送礼,施加压力,使行政应诉案件应败不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有的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对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不适当的追究,也加大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阻力。法院撤销、变更案件的原因很复杂,也可能是行政机关违法所致,也可能是出现了新的证据,也可能是法院与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适用、实事的认定有不同的认识,这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凡是被法院撤销的案件都予以追究,导致行政机关不愿被撤销,千方百计阻止法院公正审判。还有的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消极拖延、不予执行,使行政诉讼失去公信力。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立案难,胜诉难,请求国家赔偿更难。老百姓不敢、不会、不愿用行政诉讼这种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机关应当理解、支持、服从审判监督
司法审判监督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的也是最坚实的一道屏障,如果连这道屏障都坚守不住,他们会对依法治国彻底失去信心。所以,行政机关一定要理解、支持、服从审判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必须在思想上端正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坦然对待行政诉讼,丢掉那种怕打官司、怕当被告的想法。行政机关必须认识到老百姓提起诉讼是他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诉是一种资格和义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一种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手段,不能提出无讼的工作目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并按法定时限要求提供证据和答辩。二是为法院正常开展审判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同级政府要积极主动解决好法院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为公正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行政机关要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不要干涉法院办案,为法院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服从法院审判监督,履行法院裁判。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切实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也要认真对待。四是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适当追究。发生败诉案件后,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毫无疑问,但在错案认定和对执法人员追究上应当适当。被法院撤销的案件不一定确认为错案,确认为错案的不一定追究。
必须是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错案才予以追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减少法院公正办案的阻力。五是推进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重大行政案件的庭审旁听制度,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六是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总结胜诉和败诉的规律,及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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