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职工户口的迁入、迁出及借用
迁入
凡我院教职工本人户口需要在我院落户时,要将户口卡或迁移证送交保卫处户籍管理员,同时要提交院房产部门或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出具的本人没有支取过公积金和在北京个人名下没有房产的证明。已婚的职工还需其配偶单位出据的房产及公积金证明,证明双方确实没有个人房产。待人事处办理同意接收落户手续后,由保卫处户籍管理员去地区派出所办理教职员工的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迁出
凡调离、辞职或己购得自己房产的教职工,必须将本人户口从我院集体户口中迁出。办理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加盖本人所在部门公章和人事处公章后,到保卫处领取本人户口卡(自2004年12月1日以后,我国对户口管理进行了新的规定,采取一地办公,只要符合落户规定就可以一次办成),迁出人将携带相关住房手续到准备迁入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落户手续后将本人户口本原件拿回院保卫处由户籍管理员核对签字后,本人户口迁移结束。
借用
我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本人户口卡由院保卫处负责保管,本人如需要使用户口卡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借用户口卡原因、借用时间,在申请书上要加盖部门公章及领导意见。
2、到人事处签章并注明意见。
3、向院保卫处提交申请后,借走本人户口卡。
4、借用期为10天,如本人未能在10天之内交还,请及时向保卫处户籍员说明情况,办理延期手续。
二、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及借用管理规定
迁入
经北京市高招办批准,已被我院录取的外地学生,到学院报到注册时,将本人户口迁移证交到学院保卫处,待我院教务处办理外地学生进京落户的批件后,由保卫处户籍管理员携带批件及学生的个人有关资料到我院辖区派出所办理学生的落户。
(注:根据北京市高招办有关文件规定本市户口包括农业户口的同学不办理户口迁移。)
迁出
学生在本院两年至四年的学习期满后,属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到保卫处办理本人户口迁出手续。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毕业生,毕业生所在系,将不与办理离校手续及毕业证书的发放。
迁出手续如下:
毕业生在办理毕业转单时,到保卫处提交毕业去向、户口迁入地址、联系方式的文字说明,由保卫处户籍管理员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迁出后,经学生确认签字,本人应及时到迁移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迁出手续结束。
第六条、借用
凡属我院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卡由院保卫处负责统一保管,如需要使用本人户口卡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
1、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借用户口卡的原因、借用时间,由本系领导签章并注明意见。
2、由学生处领导签章并注明意见。
3、到院保卫处提交申请后,借走本人户口卡。使用完后将户口卡送回保卫处。
4、借用期一般为十天,如本人未能在十天之内归还,请及时向保卫处户籍管理员说明情况,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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