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行为。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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