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特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某些便利,挪用公共款物用于个人使用或者牟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这里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等。但在特殊情况下,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即在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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