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你违反了“常识”选择了最困难的上班路径,但对“上班途中”的理解,应该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习惯和社会原因,结合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合理等因素。你选择走这条路是为了尽快回去工作。对于是否应临时变更路线,您不应过于苛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事故受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受伤的;(四)患职业病的疾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
(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负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011年)【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三)曾服兵役,因战、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011年【非工伤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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