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搜查的要求如下: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
一、警察可以随便查房吗?
搜查是一项强行性侦查行为,若不依法加以适当限制,将会严重破坏公民的住所安宁权和居所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一规定说明,原则上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目的,并且必须出示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同时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说明这些情况下可以用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进行搜查。由此可看出,警察查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为了刑事侦查需要;2、出示搜查证;3、或者紧急情况下出事拘留证、逮捕证。所以,警察随便查房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受到控告检举或者投诉的行为。
二、警察调查取证
警察取证的法定程序是:两个民警在场,并先出示警察证。如果是搜查,还必须出示搜查令。如果依法出示证件,可以拒绝调查或搜查。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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