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是非要式合同吗
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俟后所制作之保险单。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对于要式合同,当形式要件属成立要件时,如果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当形式要件属生效要件时,如果当事人不依法采取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非要式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二、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合同一般分为交换性合同和保障性合同两类。交换性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有相等或相近的价值,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付金额远远超过其所付的保险费;而当无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收入。
从保险汽车的个体上来看,发生保险事故具有偶然性,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是相对的;而从保险人所承保的所有保险汽车而言,汽车保险事故发生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款又是不可避免的,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因此,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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