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方法一:“代位取偿”
(1)适用本法应注意: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追讨债务方法二:“律师协助”
(1)律师的重要作用:
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
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追讨债务方法三:“诉前保全”
(1)优点: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应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
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追讨债务方法四“诉中保全”
(1)优点: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
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
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3)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
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覆议一次。
追讨债务方法五:“先予执行”
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
全文8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