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
王某和谭某是高中同学,2000年二人步入婚姻殿堂,次年有了女儿小梅。婚后,夫妻二人忙于生计,王某常年在南宁经商,而谭某则在柳州经营一家服装店。2012年开始,二人婚姻亮起红灯,经常发生争吵。因无法忍受丈夫王某脾气暴躁,2014年5月,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二人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二人却有着不同的看法,王某认为,自己和父母都在南宁市区有住房,而且还是学区房,孩子马上就要读中学了,孩子跟着他,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自己有经济能力将来还可以送女儿去国外上学,如果女儿跟他,他不需要谭某支付抚养费。谭某则表示,自己经济条件虽然不如王某,但是她也有服装店,而且在柳州有房子,孩子从小一直在柳州上学,同学、老师都在柳州,她也认为自己的条件可以更好地抚养女儿健康成长,她宁可不要王某的抚养费也要女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调查,小梅明确表示自己从小跟母亲在柳州生活,而且不希望离开熟悉的同学和朋友,她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并且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由谭某抚养女儿小梅,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每逢节假日可以探视女儿,具体探视时间双方协议决定。
说法: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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