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附带民诉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前提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损失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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