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诉讼的法定诉讼时效设置为三年,具体日期以自权利产生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义务承担者之日算起。
在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据此予以适用。
然而,若受伤权益发生之日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提供司法救济;
如遇例外情形,经权利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核实通过,则可予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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