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专家吁司法解释
时间:2023-06-08 14:04:39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7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通报2011年5月7日2时13分许发生在海珠区怡乐路交通事故的最新情况。

通报中称,2011年5月7日2时13分许,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粤A67×××号小型轿车至怡乐路碰撞行人李某某、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现场救助和勘查,初步判断肇事嫌疑人就是车主本人。警方立即前往肇事车车主杨某某的家,发现杨某某不在家中,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办案民警立即开展对杨某某的查缉工作,5月8日22时20分左右,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到交警部门归案。交警部门迅速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于次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交警部门对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归案后的血液进行检验,在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警方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掌握了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据,杨某某也供认了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交警部门按程序将肇事车辆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事故受害人家属对车辆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交警部门按程序规定另行委托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在距离碰撞地点约20米距离内的平均行驶车速约72.7-82.6km/h(事发路段限制速度为30km/h)。

鉴于肇事嫌疑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弃车逃逸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此交通事故由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表示,海珠区怡乐路5·7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且肇事逃逸,目前,交警部门正对其办理逮捕。

醉驾开罚,肇事逃逸有样学样?

5月1日开始,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全国各地纷纷公布首名被刑拘的醉驾者。

7日凌晨2时13分许,在海珠区怡乐路一辆高速行驶的白色跑车撞飞两名行人后,又与路边停靠的5辆小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名行人一死一伤。事发后,肇事车上的一男一女打的逃离现场。据目击者称,女人先下车,搀扶着男子一起离开了现场,男子双眼发直,脚步踉跄。

该男子逃离现场40多个小时后投案,警方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却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坊间纷纷推测,该男子可能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而消失40个小时。

就在怡乐路车祸争论得沸沸扬扬之际,深圳另一单车祸也进入人们的视野。

13日21时许,深圳南山区深圳大学附近,一辆别克轿车倒车过程中撞倒一对骑车母女。事后,对于交警带回涉案人员,伤者称其中没有司机,怀疑有顶包的可能。深圳交警公布侦查酒精检测结果:女车主张某红血液酒精检测为128.7mg/100ml,包括自称驾驶员的孔某志在内的两男子血液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目前,警方表示已成立专案小组调查此案,正在调查当时驾车肇事的驾驶员到底是谁,同时希望目击者和知情者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有网友在微博上调侃这两起接踵而来的案子:怡乐路车祸肇事者逃离现场逃避酒精检测,深大车祸肇事者疑似找人顶包免于入刑,接连发生的两起交通肇事案可谓有样学样。

认罪与否,决定自首是否有效

有网友还根据怡乐路车祸和深大车祸总结出一条规避重罚的方法:酒驾———肇事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无法举证———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资深律师朱列玉认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即使自首,也并不等于认罪,如果自首但不认罪,法律并不会因此从轻处罚。因为认罪是自首的条件,自首承认喝了酒,自首有效;但如果不承认,自首也白搭。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肇事者自不自首,而在于看肇事者是不是真正认罪。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掌握肇事者是否醉酒的证据。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则认为,车祸逃逸,反而会加重处罚情节。因为发生车祸后,如果肇事者不逃逸,即使造成人员伤亡,也只是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肇事者逃逸,刑罚的档次就更上一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醉酒驾驶最高判死

醉驾一定判得重?记者查阅资料,对比了醉驾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的区别。据了解,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发现是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醉酒驾驶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朱永平说。

同时,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朱永平认为,如果确定杨某醉酒驾驶,并造成一死一伤,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逃避检测,仍有办法认定醉驾

杨某某肇事逃逸40小时后,酒精测试已经无效,警方多方努力才确认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这无疑是给那些企图铤而走险、逃避醉驾的司机提了个醒,即便酒醒后仍然有办法认定醉驾。

对此,朱列玉认为,喝酒逃逸40多个小时之后,根本无法测出酒精含量,具体如何定罪,这中间就存在矛盾。公安机关判断肇事者是否喝酒,需要寻找其他辅助证据,比如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看司机当时开车是不是很不稳当,或者寻找目击证人、同桌吃饭的人等。

其实,酒精测试仪有时也不可靠,吃过豆腐乳也会被测试出有酒精,准确度只能说有90%。抽血检测相对更精准一点,但也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朱列玉补充说。

朱永平则认为,针对杨某是否醉驾,不能简单以一份血检报告为依据,而应广泛搜索第三方证据。在采访中,朱永平律师呼吁,广州警方能够通过目击证人或者其他证据,尽快确定公布是否酒驾的最终结果,还死者以公道。

填补空白,司法解释不可或缺

醉驾入刑后,司法解释迟迟未出,也给此案带来了诸多争议。

朱永平认为,针对酒驾入刑存在的法律空白有三点:其一,是肇事者发生车祸后,下车逃逸,躲避血检时间,造成无法直接判断肇事者是否喝酒;其二,是酒驾逃逸关系到普通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罪之间在转换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仅仅凭借肇事者的单方面口供,是远远不够的;其三,是在罪与非罪之间还需作进一步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谈到关于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观点是正确的。朱永平认为,因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违法犯罪但情节轻微者,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关于这三方面的法律漏洞,都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全国人大不需也不可能再对此进行更改。

朱永平说,目前刑法的危险驾驶罪,只是针对酒驾没有肇事的情况,对醉驾肇事,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还需要依靠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肇事的刑罚幅度,提高对醉驾的处罚,形成更大的威慑力。(记者:陈海生牟晓翼韩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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