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什么是肇事逃逸
时间:2023-08-16 19:34:16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对方剐蹭了车辆但是没有解决妥当而强制离开的,如果无过错方报警那么剐蹭方可以判定为肇事逃逸。建议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报警,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取证,争取自首行为将惩罚降低到最低才是明智的选择。

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担什么后果

现实生活中发生轻微刮蹭擦伤等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行为人要接受治安处罚,行为人可能面对的处罚及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1、驾照被记扣12分。

2、吊销驾驶执照,且终身禁驾。

3、15天以下拘留。

4、处罚200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5、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也即所说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肇事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抢救或处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哪些情形可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提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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