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起诉**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还是**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商贸和**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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