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用不了的原因如下:
1、医保卡未激活,激活社保卡,可以去开户银行、医保中心或拨打社保热线进行激活。激活医保卡时一定要将医保卡初始密码改掉;
2、没有在规定地区使用,只有在参保地开业通了异地就医结算才能使用医保卡报销。但是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余额还是不能使用,即使办理了医疗保险转移,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余额也不能转移;
3、医保卡过期,医保卡也是有明确是使用期限的,如果医保卡过期,就不能继续使用,需要去医保中心重新办理;
4、医保中心还未划账,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每月会定时进行划账,如果钱还没有到账,那么自然无法刷出来。这时候就只能等一段时间,划账成功就可以正常使用;
5、不在报销范围内,只用在社保目录内才会予以报销。但是有些目录范围外的自费药是可以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支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医保卡使用注意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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