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无罪被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8-15 16:41:05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其实,法律原文早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种情况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种,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种,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种,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

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羁押期怎么算

羁押期的计算方法是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的规定,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即期间从执行的次日开始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应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按照刑诉法第126条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1款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详见上述)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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