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南区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6:00:57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3)对河道泄洪、河势稳定、冲刷淤积、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4)对现有防洪工程、其它水利设施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满足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办理材料

设计图应为加盖项目设计单位出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目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

简称《防洪评价》

验原件

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市水务局受理人员在线接收电子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预受理,发出《预受理回执》,预受理不通过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引携带《预受理回执》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接收后与网上预受理材料核对一致,发出《受理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退回申请或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市水务局业务科室进一步核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受理申请,核验材料,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将材料移交对口审批科室;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市水务局业务科室进一步核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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