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
1、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仅限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职务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没有这样的要求。因此,侵占罪的构成更加严格,有拒不返还或交出的要求;
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或者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4、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2、客观要件: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金额在调整之后变为了六万元与一百万元两个量刑起点,与此同时,要构成职务侵占罪也需要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同时也要注意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其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是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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