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交费标准
申请强制执行缴费标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标准计算的,申请执行交费标准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其缴费标准是按照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因此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缴费标准的计算首先需要先确定执行标的额,其次在根据执行的标的额对应的阶梯进行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是由谁缴纳
申请执行的费用是由被执行人缴纳的。若是申请方如果自愿的话也可以由申请方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用,在执行的过程中由被执行人的财产承担申请费,因此费用是由被执行人缴纳的。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是由被执行人缴纳的法律规定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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