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探析
时间:2023-06-12 15:31:39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二个制定反倾销政策的国家,其反倾销政策具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在反倾销实践中,澳大利亚被称为全球四大传统反倾销用户之一,而中国则成为澳大利亚实施反倾销政策的首要目标国。本文从澳大利亚的反倾销管理体制出发,分析了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而考察了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及其实践的特点。

[关键词]澳大利亚,倾销,反倾销政策,特点

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出台于1906年。在全球迄今已经出台反倾销政策的94个国家或地区中,澳大利亚是仅次于加拿大(1904年)的第二早制定反倾销政策的国家。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历经修订和完善,构成了目前主要以《海关法修正案》和《关税法修正案》为核心的反倾销政策体系。然而,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对新西兰是个例外,因为1988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订了《澳、新加速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并发表了《关于在澳新两国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的宣言》。根据协定和宣言,澳新两国互免反倾销政策的适用,并从1990年7月1日起实现两国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

根据澳大利亚目前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四个,即:海关、主管部长、贸易措施复审官以及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海关既是反倾销调查部门,又是裁决机构,它在反倾销事务中享有很大的权力。海关下设贸易措施司,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海关的具体职责包括:接受国内产业提起的申诉;对反倾销案件拥有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以及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反倾销申诉拥有初裁权,既可以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也可以以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申诉;有权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权要求有关方面交纳并收取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在保证金未交付之前,可以拒绝放行有关产品;负责收取已确定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商所提交的现金存款担保或付款保证书担保,征收反倾销税;复审或撤销现行的措施,以及申请延长已超过五年落日期间的现行措施。此外,海关还设立了倾销联络处,负责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咨询服务。

主管部长是澳大利亚反倾销措施的最终决策者。由于目前澳大利亚海关直属司法部,因此主管海关的部长称为司法和海关部长。部长有权指示海关执行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并发布与此有关的一般性或原则性的指令,海关应予遵守。部长指示的详细内容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把通告复印件送交议会。部长有权根据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最后决定,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反倾销公告。部长必须确保其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与本国承担的\WTO协议中的国际义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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