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其体现出了庭审笔录的基本特征:即由书记员制作,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并且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
(4)行政处罚审批表;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重大案体讨论记录;
(7)案件合议记录;
(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
(9)立案申请表;
(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
(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17)行政处理通知书;
(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
(23)送达回证;
(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a
(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
(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
(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30)备考表;
(31)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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