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丈夫名下拥有三处不动产,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这些物业便应当被视为夫妇之间的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明确指出的规定,对于此类共有财产,夫妇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倘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丈夫与妻子在三处不动产的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时,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对这些物业进行合理的分割。
这其中可能需要考虑到物业的市场价值、购置时间、是否存在贷款负担、夫妇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以及夫妇在婚姻生活中所做出的贡献等等诸多因素。
最后的裁决结果可能会涉及到一处或者多处物业归属于某一方,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4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