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房改造,合同签订得越早,受益就越多。对于危房改造,不一定越早签订合同,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在赔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提前签订合同损失越大,但如果赔偿合理,提前签订合同获得的利益就越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至2012年,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户一级危房;困难户三级危房;贫困保障户三级危房;贫困保障户三级危房;2013年至2017年,主要改造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和普通家庭的二、三级危房。按照“群众自建,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的平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平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平均补助5000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平均补助3000元;
(4)低收入家庭一级危房,平均补助2万元;
(5)贫困家庭一级危房,平均补贴1万元;
(6)普通家庭一级危房,平均补贴5000元;
(7)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普通家庭二级危房家庭,平均补贴3000元;
(8)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普通家庭的三级危房,平均补贴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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