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
调查取证: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证人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并开具《暂扣凭证》。
(三)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暂扣无责任一方的事故车辆。
(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按规定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
(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福建简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高峰期行车,难免发生小刮擦或追尾事故,双方驾驶员却常因谈不拢赔偿问题,或担心车子撤离现场后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就长时间滞留事故现场,占用车道,导致交通拥堵。
为此,(福建)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昨天宣布,自今年11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将在全省实施。该办法实施后,高峰期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将得到迅速解决,最大程度地减少保险方面的“扯皮”现象。
新政亮点
理赔不再细划主次要责任
《办法》规定,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在规定范围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在没有民警出警的情况下,这样可免于交通事故违规处罚,缩短车辆撤离时间。而保险公司对高峰期的小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要简化为“全责”和“各自承担”两种情形,不再细划主次要责任,小车祸发生后车辆及时撤离现场。
当事人自主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实行快速理赔。要注意这三种情形是:一、事故发生在6点到20点之间;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只要符合这些规定,保险公司就要快速简化理赔程序,因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其承担全责;两方或两方以上都有责任的,由过错当事人承担自身损失,并由有责一方平摊无过错方的损失。这种快速理赔方式比一般的理赔方式,程序上要快5天,且简单明确并能迅速划分理赔责任,对车辆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起到了推动作用。
未撤离造成堵塞将处200元罚款
为什么一些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却不肯当场自行协商处理,也不将车撤离现场,非得要等警方或保险公司到才能协商呢?“主要是怕没了原始现场,影响到最后的理赔。”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司机表示,不采取自行协商处理,一是担心其中一方反悔;二是担心对事故责
任的判断有失误;最关键的是怕撤离现场后,保险公司不认账、不理赔。
对此,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熊*刚主任做出明确答复,凡按新《办法》规定,将事故车辆移到就近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的,保险就认定撤离现场与原始现场具有同等效力,不影响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不能要求当事人将车辆长时间停在事故现场。与此同时,事故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并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民警将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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