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关借据的诉讼有效期已经逾期,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诉讼有效期还是最长的保护期限都已过三年之期或者二十年的期限,而且在此时间段内并无任何特殊情形发生,亦或者是经过法院审查后没有做出延长时效期间的裁定,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将失去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机会。
换句话说,如果借据的诉讼有效期已经过期,那么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讨欠款。
因此,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有效期内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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