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0号令)。
二、许可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申证产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合法证件;
3、具有申证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检测设备、人员等;
4、具有申证产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以上条件具体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三、受理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产品的生产企业。
四、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五、提出许可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般在获取《实施细则时或到省质监局质量处领取)一式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3份(或按细则要求提交);
3、申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附件。
六、许可程序
1、申证企业将申请材料交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齐全、合法有效并确认企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后,7个工作日内开具有效期为半年的《受理通知书。
2、企业申请受理后,按《实施细则分工要求,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个月内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现场进行抽封样品;申证企业应在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属国家审查部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查、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3、申证企业经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整改2个月后,重新申请、交费。
4、补证产品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需附被处罚通知和处罚缴款发票复印件;补证程序与办证程序相同。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申领两个单元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单元增收440元。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规定。
九、办理期限
一般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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