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任何犯罪,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具有犯罪证据,是侦查过程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不是立案的标准。
2、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是指经报案或者调查,发现某种事实的发生,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予以确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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