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的,因为留置权人并非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竞合。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并存时,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
1、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担保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起诉担保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担保物权起诉要交什么材料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人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起诉主要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担保物权合法性的材料,主要有以下材料: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法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5、担保物权证明文件,如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以及欠款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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