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当其冲的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环节,需要全面考虑自身的现实状况与具体需求来果断作出决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机制的优势在于,无需借助工作单位对6项扣除项目进行抵扣处理,仅需在年末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总额度申报即可 。但是,由于个人税收信息并不传输至所属单位,故可自主掌握并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权利。
然而,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做法则是由工作单位于发放工资之即协助抵扣6项扣除项目,从而实现日常支付中减少税负压力,无需再在年末亲自去税务机构统一申报。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你的个人信息会被传入公司的申报系统 。请务必留意,在选择采用“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方式的同时,你的单位有可能借助扣缴端软件获取到你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将会直接影响你实际到手的月薪水平,但同样也存在披露相关个人隐私的风险。反观“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虽然使你无法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预缴的税款可能会高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导致每期的实际到手收入较低。因此,强烈建议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和对于隐私保护方面的特殊需求,准确地挑选出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全文5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