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撂荒耕地是否可以依法收回
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通常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承包地。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这一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中得到了不同的表述,明确指出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即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二、已收回撂荒耕地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收回的撂荒耕地,处理的方式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如果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有权请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承包方自身弃耕、撂荒导致的,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因此,对于已收回的撂荒耕地,应当予以退还,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承包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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