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对怀孕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需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无期徒刑适用监外执行只有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才可以,其余的都不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当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一定刑罚时间后,可以申请缓刑。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全文5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