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案是有赔偿的,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之日起计算,但拘留期间不能计算在内。在要求赔偿期限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时效中止。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是从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怎么处理
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符合相关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在我国对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之前都是不能将案件进行撤销处理的,应当是直到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时候才能够将案件进行结案的处理,否则任何机构都不能对于没有破获的案件擅自的进行撤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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